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13號
NTDV,109,家救,13,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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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志瑋

代  理  人 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蕎妍
兼法定代理人 游育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志瑋與相對人張蕎妍游育婷間否 認子女事件(本院109 年度司家調字第40號),聲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審查後准予扶助在案,且聲請人之主張係以自己親自見聞為 據,非顯無理由,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1 件為證;又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 9 年度司家調字第40號否認子女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 果,聲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 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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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