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10號
NTDV,109,家救,10,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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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鄭真真 

代 理 人 楊淑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胡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 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 9年度司家調字第32號),因本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件以為釋明,並經調閱本 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32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 結果,聲請人訴請離婚等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 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 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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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