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45號
NTDV,109,司繼,45,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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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5號
聲 明 人 吳曾秀疆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吳建忠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吳建忠(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
  鎮○○路00○0號)於108年12月1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
  院。
三、凡被繼承人吳建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建忠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
,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國內全國版報紙1天,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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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