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明芳、潘水玉、李昂旅、李冠儒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相對人李明芳(住南投縣○○鄉○○村0鄰○○00○0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潘水玉(住南投縣○○鄉 ○○村00鄰○○路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李昂旅(住南投縣○○鄉○○村00鄰○○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冠儒(住臺中市○ ○區○○里○○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㈢更正請求之金額(查聲請人所提24張本票之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42,600元,聲請人請求8,742,672元,而有更正 之必要)。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