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許順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俊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許俊柱(住南投縣○○市○○里00鄰○○路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