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號
NTDV,109,司促,9,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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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潘季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
  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90,001元及90,
  001元以上者,需按月給付9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
  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1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
  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
  償為止。
  (五)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卡款170,053(占總債權43%)、現金卡款52,962元(占總債權1
  3%),信用貸款174,658元(占總債權44%),總債權金額為397
  ,673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卡款本金15
  5,989元、現金卡款本金47,159元、信用貸款本金159,617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
  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
  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現金卡借款約
  定書第八條第一款、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
  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七)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併予敘明。
  (八)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申
  請書、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季花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   │
│  │155,98│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9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潘季花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   │
│  │47,159│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003│新臺幣│潘季花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2.88% │
│  │159,61│     │月10日起  │      │       │
│  │7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季花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155,98│     │月10日起  │      │玖佰元之違約金│
│  │9元  │     │      │      │       │
├──┼───┼─────┼──────┼──────┼───────┤
│ 003│新臺幣│潘季花  │自民國96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9,61│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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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