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8號
NTDV,109,司促,338,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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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高月女即高鈺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者,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
  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高月女即高鈺芳於民國93年6月21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9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3
   2,742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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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