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4號
NTDV,109,司促,214,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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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材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037元
  整,及其中本金1,954自起息日108年12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90,659元整暨自108年07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69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陳材濱於92年10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2,696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材濱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1,954 │     │12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材濱  │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7.│
│  │190,65│     │月15日起  │      │69      │
│  │9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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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