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又綾即賴諭仟即賴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
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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