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號
NTDV,108,重訴,16,2020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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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正峰 

      蔡正岳 
      陳惠瓊 
      蔡詹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錦榮 

      蔡錫雲 


      蔡錫美 
      李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
月18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17日 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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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