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16號
NTDV,108,訴,316,202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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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林源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錫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
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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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