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8年度,1號
NTDV,108,消債聲免,1,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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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坤賢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熊大慶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第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勁良 
訴訟代理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星展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法定代理人 余劍鋒 
相 對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張光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傅坤賢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一項延長期 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 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 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 文。由是可知,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准予免責,須以延 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為前提要件,如延長期限無重大困難者 ,則無聲請裁定准予免責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於民國10 2 年2 月4 日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准予更



生,嗣於102 年10月17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系爭裁定並已於 102 年11月7 日確定在案,復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1 號裁定延長至111 年11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41期給付應 延至108 年4 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聲請 人於106 年2 月間因罹患腦梗塞致左側肢體偏癱即俗稱之中 風症狀急診住院,並接受復健治療,因而向任職之清潔隊請 假,嗣於106 年4 月13日因主動脈瓣疾患、冠狀動脈阻塞症 狀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就診,並於106 年4 月14日接受主動脈 瓣置換手術。聲請人於106 年4 月22日出院後,於106 年5 月12日離職。聲請人現領有中度障礙證明,已無法工作,對 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且聲請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 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3 項估 定,聲請免責。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嗣以系 爭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裁定延長至111 年 11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41期給付應延至108 年4 月履行, 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業經本院依調取本院101 年 度消債更字第13號、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 號及106 年 度消債聲免字第1 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上開之 主張,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診 斷證明書、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在職證明書、鹿谷鄉農會存款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影本、存摺交易明細紀錄影本、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 年度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戶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 號卷第 14頁、第14-1頁、第73至95頁、第97至107 頁),堪信為真 。
㈡聲請人於106 年2 月間因罹患腦梗塞致左側肢體偏癱即俗稱 之中風症狀急診住院,接受復健治療,嗣於106 年4 月13日 因主動脈瓣疾患、冠狀動脈阻塞症狀住院於臺中榮民總醫院 ,並於106 年4 月14日接受主動脈瓣置換手術,致其無法工 作以履行更生方案,實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而合於第75條第1 項延長期限之要件。又系爭裁定認可 之更生方案係自系爭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 共清償72期,聲請人最後一次清償於108 年3 月15日清償清 償第41至48期的款項予各相對人銀行,並均匯至最大債權銀



行即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3 月 15日清償第41至48期予相對人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於10 7 年9 月27日清償予相對人勞工保險局之金額如附表所示, 此有各債權人於本院108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 號案件陳報之 書狀、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述意見狀、中正國 防幹部預備學校108 年度7 月31日國預教務字第1080002345 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0月23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 在卷( 見本院卷第99至103 頁、第107 至117 頁、第121 至 131 頁、第135 至14 1頁、第145 至153 頁、、第159 頁、 第165 頁、第199 頁、第203 頁) 。是聲請人已依約對相對 人履行48期,除對於相對人勞工保險局已全數清償外,對於 其他相對人均已清償金額約占原定清償總額之67% ,該清償 總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已符合 消債條例第75條第3 項所定「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 ,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之要件,本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免責。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情事經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 案,然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且依法院裁 定延長該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履行,亦屬顯有困難,又其對 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而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本 件聲請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免責,自屬有據。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 表:
┌─┬─────┬──────┬───────┬──────┬─────┐
│編│ 債權人 │原債權額 │依更生方案應受│債務人已清償│清償百分比│
│號│ │(新臺幣) │償總金額(新臺│金額(新臺幣│ (四捨五入│
│ │ │ │幣) │) │至個位數) │
│ │ │ │ │ │ │
├─┼─────┼──────┼───────┼──────┼─────┤




│1 │聯邦商業銀│ 268,632元 │ 32,244元 │ 21,496元 │67%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2 │永豐商業銀│ 244,432元 │ 29,352元 │ 19,568元 │67%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3 │第一商業銀│ 312,854元 │ 37,596元 │ 25,064元 │67%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4 │華南商業銀│ 49,151元 │ 5,910元 │ 3,940元 │67%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5 │台新商業銀│ 857,428元 │ 103,038元 │ 68,692元 │67%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6 │星展商業銀│ 276,180元 │ 33,192元 │ 22,128元 │67%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7 │台中商業銀│ 522,066元 │ 62,778元 │ 41,852元 │67%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8 │臺灣銀行股│ 179,794元 │ 21,624元 │ 14,416元 │6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 │中國國託商│ 671,258元 │ 80,694元 │ 53,796元 │67% │
│ │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0│國泰世華商│ 881,433元 │ 105,900元 │ 70,600元 │67% │
│ │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1│勞工保險局│ 101,344元 │ 12,228元 │ 101,344元 │全數清償 │
│ │ │ │ │ │ │
├─┼─────┼──────┼───────┼──────┼─────┤
│12│中正國防幹│ 448,201元 │ 53,844元 │ 35,896元 │67% │
│ │部預備學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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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