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62號
NTDV,108,家救,62,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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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許柏薰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定源 

代 理 人 詹閔智律師
相 對 人 蘇庭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 單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南投分會109年1月8日投扶蘭字第108PU0000000號函檢送之 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審查決 定通知書、聲請人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 里稽徵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南投縣政 府稅務局埔里分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 在卷;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107年度所得、勞保資 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查詢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 司家非調字第24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



果,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 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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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