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8年度,254號
NTDV,108,司調,254,2020010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張語喬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黃宗麒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五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之聲請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其請求之標的價額 為5,000,00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該通知於108年12月3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