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73號
聲 明 人 洪郁涵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偉峻(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 108年10月9日死亡,聲明人為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8年10月9日死亡時,並無直系血親 卑親屬,其第2順序繼承人即母洪李宴、第3順序繼承人即兄 弟姐妹洪子媜、洪藝庭等已分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案分 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50、769號,此有上開卷宗所附之繼 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參,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已歿兄 長洪潮湖之子女,並非法定之繼承人,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 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