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589號
NTDV,108,司繼,589,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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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89號
聲 明 人 陳紫柔 


      陳羿霏 
前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瑞耀 
      陳宣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謝屏之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死亡,爰檢陳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印鑑證明等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 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 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屏於108年7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配偶陳武雄及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陳 宜嫻、陳春菊陳瑞耀共同繼承,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而陳瑞耀雖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依前開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繼 承人陳宜嫻陳春菊陳武雄,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即 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不具繼承人地位, 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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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