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符孝衛即億誠國際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柏昊呈即柏聖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柏聖(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