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蔡文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銘緯即鄭志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鄭銘緯即鄭志偉(住南投縣○○市○○○村○○路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具狀補正聲請狀之附表及陳明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人聲請狀 漏未提出本票附表,附表應表明本票票據號碼、發票日、金 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又聲請人請求以提示日 為利息起算日,應表明本票之提示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