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政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靖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叁仟肆佰陸拾肆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佰零捌萬零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貳仟
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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