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49號
NTDV,108,司促,7949,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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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致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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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