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79號
NTDV,108,司促,7779,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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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仁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光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至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玖萬玖仟
  壹佰捌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拾肆元,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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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