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仁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光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至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玖萬玖仟
壹佰捌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拾肆元,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