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3號
NTDM,109,聲,53,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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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峰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峰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峰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09 年1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850 號函核准假釋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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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