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號
NTDM,109,聲,26,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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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耀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案件(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現在法 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770 號 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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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