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08年度,257號
NTDM,108,投簡,257,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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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大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大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09 條於民國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 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 為30倍。本次108 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將上開 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應逕適用新法,先予說明。
㈡核被告楊大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
㈢爰審酌被告:⒈於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公 然對告訴人蕭佳伶辱罵「老雞巴」之粗鄙言語,所為實屬不 當;⒉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⒊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人 係因行車糾紛而為衝動之舉;⒋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困之生活狀況;⒌以及告訴人所受名 譽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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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