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被 告 柳宏儒
被 告 柳○○ (未記載真實姓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地號、②000建號(以下合
稱系爭房地),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
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
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原告所稱:被繼承人柳嚁靈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將系爭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後手現所有權人」之「申請資料」
影本。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之①
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所有原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④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⑤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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