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8年度,296號
TTEV,108,東簡,296,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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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東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陳永松 
被   告 林啓斐  原住臺東縣○○鄉○○村00鄰○○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就如附表「面額」欄所示金額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前因借款與被告而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 不記名支票6紙(下稱系爭支票),惟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 號5所示支票經其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提示後不獲兌現;被告 復於民國108年10月4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 致如附表編號4、6所示支票已無兌現之可能,而有預為請求 之必要;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發票人 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票據法第126 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發票人之支票存款既已被列為 拒絕往來戶,則其與銀行間之委任關係應已終止,其支票屆 期必無從兌現,雖未到期,應認「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 故執票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應具備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票據法第133條規定之利息,亦係遲延利息之一種,如支票 未經提示,依法得行使追索權時,執票人訴請發票人給付票



款,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時起 算之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8號審查意見、司法院69年11月11日(69)廳民一 字第0264號函示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如附 表編號1至3、編號5所示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 第15頁、第39頁至第42頁),應堪信實。又原告雖未提示如 附表編號4、6所示支票,惟被告已於108年10月4日即上開支 票之票載發票日前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而無 從兌現,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可佐(見本院卷第 29頁),則依上說明,原告自有預為請求如附表編號4、6所 示支票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5日( 見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利息之必要。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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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發票日 │付款人 │ 面額 │ 支票號碼 │提示日即利息起│
│號│ │ │ │(新臺幣)│ │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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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啓斐│108年8月28日 │第一銀行臺東分行│200,150元 │LB0000000 │108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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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啓斐│108年9月13日 │第一銀行臺東分行│350,000元 │LB0000000 │108年9月19日 │
├─┼───┼───────┼────────┼─────┼─────┼───────┤
│3 │林啓斐│108年10月2日 │第一銀行臺東分行│200,000元 │LB0000000 │108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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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啓斐│108年10月26日 │第一銀行臺東分行│300,000元 │LB0000000 │未提示,自109 │
│ │ │ │ │ │ │年1月5日起算 │
├─┼───┼───────┼────────┼─────┼─────┼───────┤
│5 │林啓斐│108年11月15日 │第一銀行臺東分行│100,030元 │LB0000000 │108年11月15日 │
├─┼───┼───────┼────────┼─────┼─────┼───────┤
│6 │林啓斐│108年12月20日 │第一銀行臺東分行│217,000元 │LB0000000 │未提示,自109 │
│ │ │ │ │ │ │年1月5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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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