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救字,108年度,32號
TTEV,108,東救,32,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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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麗娥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施玉玲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東簡字第290號交還土地事件,原告即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提起訴訟 (本院108年度東簡字第290號,下稱系爭本案),主張其所 有之土地遭相對人占用,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許在案 ,乃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①聲請人主張上情,已提出土地謄本及占用現場照片 ,其主張具備相關憑證,有系爭本案卷宗可參。聲請人就系 爭本案非顯無勝訴之望;②聲請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 之標準而准予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之代理,有相關申請書為憑 ,經核閱無誤。
四、聲請人既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亦非顯 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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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