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蘇麗純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
原告另案以109 年度南救字第1 號聲請訴訟救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