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8號
TNEV,109,南簡補,8,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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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蘇麗純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
原告另案以109 年度南救字第1 號聲請訴訟救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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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