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李唐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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