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20號
TNEV,109,南簡補,20,202001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聖荷西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硯
訴訟代理人 林君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萬2,16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1/1頁


參考資料
聖荷西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