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健洺
人
原 告 翁毓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9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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