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19號
TNEV,109,南簡補,19,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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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健洺 



原   告 翁毓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9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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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