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袁曼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1
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