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15號
TNEV,109,南簡補,15,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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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袁曼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1
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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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