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85號
TNEV,109,南簡,85,202001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俐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鋕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6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