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2706號
TNEV,108,南小,2706,202001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706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瑞泰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2512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1/1頁


參考資料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