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陳昱瑋
陳妍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桂姻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陳潘桂妹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陳少雄 住同上
陳梅 住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少文遺產管理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住臺南市○區○○街0號6樓
吳信璋 住同上
被 告 袁幗蘭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5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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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陳潘桂妹、 陳少雄、陳梅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 與原告就價購共有物部分已有共識,請求再開辯論等語。本 院審酌共有物分割方式攸關兩造權利及意願,應有確認兩造 意見而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