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936號
TNEV,107,南簡,936,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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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陳昱瑋 
      陳妍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桂姻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陳潘桂妹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陳少雄  住同上
      陳梅   住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少文遺產管理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住臺南市○區○○街0號6樓
      吳信璋  住同上
被   告 袁幗蘭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5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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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陳潘桂妹陳少雄陳梅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 與原告就價購共有物部分已有共識,請求再開辯論等語。本 院審酌共有物分割方式攸關兩造權利及意願,應有確認兩造 意見而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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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