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898號
TNEV,104,南小,898,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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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附表之本金(新臺幣元)欄中「35,3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95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 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 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 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院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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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