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9年度,3號
TNEM,109,南秩,3,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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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倪國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31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6351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國俊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倪國俊於民國108年8月26日在Yout ube網路視頻平臺以帳號「成大土木倪國俊」發佈自製影片 「走私香菸案-第36天」,並註記「有人說:走私案被壓下 來了!!所以~我們要加強宣導^^(((不要像教改一樣~ 最後連"中華民國"都不見^^)))」等文字訊息,另影片內 容指稱「總統蔡英文、前總統李登輝綠黨(指民進黨)為 詐騙集團,綠黨不斷抹黑國民黨,並媚日承認自己是日本人 、出賣釣魚台、日本核食輸臺(毒害臺灣人),並稱綠黨為 日本帝國遺族,出賣臺灣,繼續日本帝國王朝,臺灣慰安婦 被欺負,說是自願,而綠黨為什麼不獨立,因為日本帝國遺 族要統一臺灣」等情,顯與事實不符;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 化縣調查站發現上開情事,據以偵辦。彰化縣調查站於108 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8日郵寄送達通知書,惟被移送人均 未到案說明,故將全案函轉本分局辦理。被移送人在不特定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Youtube網路視頻平臺公開散布不實訊息 ,足以影響公共安寧,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規定。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即行 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 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 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 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



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無非以被移送人倪國俊於Youtube網路視頻平臺以帳號「 成大土木倪國俊」發佈自製影片為其憑據。惟觀諸被移送人 所發佈之影片內容,係針對特定對象之評論,縱令有毀損該 人或該政黨名譽之情事,惟尚難認上開內容引發之輿論足使 聽聞者因上開不實事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何 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 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 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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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