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劉孔中
被 告 監察院
代 表 人 王建煊(院長)
訴訟代理人 吳志鵬
王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99年度訴字第1230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事件,因認本件為裁處時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爰於100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 已於108年12月13日作成釋字第786號解釋,並於同日公布, 有司法院108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891號函所檢 送之釋字第786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 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