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473號
TPBA,108,訴,473,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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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黃漢德黃蓋之承受訴訟人)

黃漢聰黃蓋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芬黃蓋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謝秀琳
賴承毅
上列當事人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漢德黃漢聰黃素芬為原告黃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黃蓋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8年7月26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黃漢德黃漢聰黃素芬等3人,且黃漢德黃漢聰黃素芬均未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此有黃漢 德、黃漢聰黃素芬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12月4日 新北院賢家科字第024665號函等附卷足憑。因兩造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黃漢德、黃 漢聰及黃素芬為原告黃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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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