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933號
TPBA,108,訴,1933,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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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3號
原 告 朱修平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代 表 人 吳三龍(院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並附 具訴願決定書影本,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 ,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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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