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桐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4,38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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