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96號
TPEV,109,北補,96,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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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桐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4,38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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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