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36號
TPEV,109,北補,36,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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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李彥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彥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
仟參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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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