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35號
TPEV,109,北補,35,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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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少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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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