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入會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33號
TPEV,109,北補,33,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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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號
原   告 王大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台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入
會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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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