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5號
TPEV,109,北補,15,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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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千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16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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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