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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