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林素鈴
訴訟代理人 林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坤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9
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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