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0號
TPEV,109,北簡,10,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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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溫葦嬅(原名:溫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頭份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管轄。另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移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返還借款之訴,然其所提出之信用貸款借據暨契約書第20條 關於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僅約定為「台灣地方法院」, 並無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述規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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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