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唐惠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都麗緻飯店間聲請協調改善行為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計算標準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2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上開裁定於108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 請人至今尚未繳納,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故本件 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