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場地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460號
TPEV,108,北補,2460,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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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60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張之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泰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場地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
68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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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泰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