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60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張之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泰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場地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
68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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